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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邊界模糊之際, 我們該如何與AI共存?

創作邊界模糊之際,我們該如何與AI共存?

產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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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邊界模糊之際, 我們該如何與AI共存?

創作邊界模糊之際,我們該如何與AI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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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美國電影藝術與科學學院(Academy of Motion Picture Arts and Science,AMPAS)正式公布第98屆奧斯卡金像獎(Oscars®)的新規則:即使影片使用了生成式AI或其他數位工具,只要人類是主要的創意主體,該作品仍然具備參賽資格。學院強調,他們將根據電影的藝術成就來進行評選,而非著眼於製作所使用的技術手段。

奧斯卡獎歷來被視為電影產業的最高榮譽,這項新規定意味著,AI正式被承認為電影製作過程中重要的創作工具。這不只是對技術發展的回應,同時也象徵著文化與價值立場的轉變。

若觀察近年奧斯卡入圍與獲獎作品的技術應用,不難發現AI正扮演愈來愈關鍵的角色。例如,電影《粗獷派建築師》(The Brutalist)運用AI技術調整演員的匈牙利語口音,雖引發外界對表演真實性的疑慮,但導演Brady Corbet強調,採用AI主要是出於創作需求,尤其主演Adrien Brody憑該片於今(2025)年3月獲得奧斯卡最佳男主角,進一步讓AI技術的電影應用成為關注焦點。

另一部作品《璀璨女人夢》(Emilia Pérez)則使用了Respeecher的AI聲音複製(AI voice cloning)技術,融合演員與法國流行歌手Camille的歌聲,拓展演員的音域表現,最終獲得奧斯卡原創歌曲獎。

這些作品的獲獎,也顯示出業界對AI技術的接受度正在提升。然而,並非所有創作者都選擇擁抱AI。由Hugh Grant主演的恐怖電影《異教詭屋》(Heretic)便在片尾強調:「本片製作並未使用任何生成式AI。」這不僅是一種創作立場的表態,也反映出目前影視產業在AI應用上的多元與分歧態度。

當AI走入片場:電影創作的界線正在重寫

儘管產業內部對AI應用仍有歧見,奧斯卡此次公布的規則,在某程度上肯定了其重要價值:即生成式AI已成為電影產製流程中具代表性的技術之一。從前期概念發想到拍攝現場,再到後製編輯與特效製作,整體電影製程都可能有AI的痕跡。

例如,在前期階段,ChatGPTSudowriteFinal Draft等語言模型可用於撰寫故事大綱、設計角色對話與鋪陳劇情結構;圖像生成工具如MidjourneyDALL·E等,則常用於場景概念、角色造型或服裝設計時的視覺參考依據。拍攝階段,則著重於技術整合與虛擬場景建構,透過虛擬製作(virtual production)模擬數位場景與群眾、即時合成影像。後製階段,則可利用RunwayAdobe Premiere Pro等工具,進行影片剪輯、畫面標註與粗剪生成;視覺特效方面,則涵蓋背景移除、光影處理與特效生成,也被應用於影像修復、畫質提升與色彩校正。而動作捕捉與虛擬角色技術,則可將演員的動作轉換為3D動畫,用於危險或重複場面與數位替身(digital doubles),另外,聲音技術方面,Hummingbird-0Respeecher也能進行唇形同步(AI lip-syncing)與口音調整,拓展角色表演的可能性。 

<span class="g-head">AI在電影產製流程中的應用</span>

{{13b1="/style-guide"}}

<span class="caption">資料來源:本文整理繪製</span>

然而,當AI全面走入片場,電影創作的界線也隨之模糊。AI確實帶來了效率與成本上的顯著優勢:它能快速生成初步劇本草稿,縮短概念發想時間,協助導演在拍攝前預視場景,甚至自動完成剪輯、調色與配音等繁瑣的後期流程。但在這波技術紅利背後,AI的應用也暴露出一連串制度與倫理層面的挑戰。

首先,是創作主體的認定問題。

AI究竟是創意輔助工具,還是在逐步取代創作者?美國獨立電影人Noam Kroll指出,雖然AI能掌握敘事結構,卻難以重現人類對情感與文化脈絡的細膩掌握。如今,AI既能作為提升效率的輔助工具、也開始參與創意實踐的情況下,使得許多創作者擔憂未來工作被取代,同時對自身作品在未經授權下被用於AI訓練而感到焦慮。究竟誰才是創作者?當創作主體的界定與著作權歸屬問題愈趨複雜,AI與人類之間的創作界線也愈加模糊。

其次,是表演者與影視從業人員的權益保障。

數位技術同時也模糊了「誰在表演」的界線,當AI生成影像、聲音或動作時,若使用演員的聲音或臉部資料,不僅可能侵犯其人格權,也衝擊了演員的勞動保障。2024年,Scarlett Johansson控訴OpenAI語音助理「Sky」模仿其在電影《雲端情人》(Her)中的聲音,隨後又有將她與其他猶太名人的肖像置於反猶太場景的深偽影片廣為流傳,使其公開呼籲政府應立法限制AI濫用。

再者,是重製的倫理與權利界線問題。

生成式AI技術背後的核心爭議,不在生成結果,而在於訓練過程是否尊重原創者權益。從剪輯、視覺特效到聲音處理,AI工具的運作基礎多依賴龐大資料庫中的圖像、音訊與影像,但這些訓練素材往往未經授權或缺乏明確來源揭露。2023年,OpenAI、Stability AI、Meta等公司即遭藝術家、作家與圖片庫業者Getty Images等集體提告,指控大型科技公司擅自使用其作品進行模型訓練,該事件也成為生成式AI發展中的重大訴訟爭議。

這些問題並非僅止於技術細節,而是直接挑戰既有的創作規則與勞動保障,若缺乏明確的規範與協議,AI可能會成為壓縮創作者空間或剝削勞動者的工具。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2023年美國編劇工會(Writers Guild of America, WGA)與演員工會(Screen Actors Guild-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levision and Radio Artists,SAG-AFTRA)相繼發起罷工,為AI帶來的衝擊提出具體訴求。這場歷時數月的集體行動,迫使資方首次正面回應AI介入創意工作的制度空缺,也為日後AI條款的訂定與著作權討論奠定基本原則與倫理討論基礎。

創作者與AI共存的倫理與權利界線:美國工會的AI條款 

編劇與AI:創作權的基礎防線

為解決創作者勞動權益所受到的潛在威脅,美國編劇工會(WGA)在2023年9月的《最低基本協議》(Minimum Basic Agreement, MBA)1中<span id="13b-1r"></span>明訂AI使用的相關條款,為編劇工作建立了明確的規範。

協議規定:AI不得用來撰寫或重寫文學素材,其生成內容也不被得被視為具有創作性的原始素材(source material)。這項條款意味著AI生成內容不能削弱人類作家在創作中的核心角色、著作認可(writer’s credit)或其潛在的著作權與利用權利(separated rights),並為編劇劃出了清楚的界限:AI只能是輔助性工具,不能取代人類編劇的創作角色。

此外,若編劇選擇在工作中使用AI工具,須取得製作公司同意,而公司不得強迫編劇使用AI。為保障知情權,製作公司也必須主動揭露所提供的素材是否為AI生成。最重要的是,工會認為應禁止將編劇作品用於訓練AI,並保留未來主張此行為違反MBA或其他法律的權利。這些規定主要是在限制資方避免濫用AI取代人力的可能,同時保障編劇的勞動權益、著作權和智慧財產權不受到侵害。

(延伸閱讀:好萊塢編劇罷工現場的場外因素:為何勞資雙方會對AI的使用限制達成共識

演員與AI:肖像與聲音的自主權

美國演員工會(SAG-AFTRA)則針對AI複製或再製演員肖像與聲音的問題,於2023年11月提出明確且細緻的條款2。<span id="13b-2r"></span>重點包括:

<div class="pad-p">・數位替身(digital replica)條款:分為「基於僱傭關係」(Employment-Based)與「獨立創作」(Independently-Created)兩種數位替身類型1,無論是哪一類,只要涉及演員可辨識的形象與聲音,均須取得其明確同意,說明用途、時效與報酬,且不得模糊不清或一次性授權取代。此外,報酬則須比照真人演出的標準,並納入重播費機制。</div>

<div class="pad-p">・合成演員(Synthetic Performer)2條款:對於生成式AI製作的虛擬角色,若其外貌或特徵明確參照特定演員,製片公司不僅需取得該演員同意,亦須與工會進行協商;若該角色原由工會演員演出,更需通知工會,並提供酬談判機會,確保演員不被虛擬角色取代而失去工作機會。</div>

<div class="pad-p">・數位變更(Digital Alteration)與背景演員的權益保障:條款中明確指出對於演員面部或聲音的後製修改,或將背景演員後製轉為主要角色,通常需要演員同意並支付相應報酬。更重要的是,條款明確禁止使用AI技術取代原本應聘僱的背景演員數量,防止製片公司以技術手段削減人力成本、破壞就業結構。</div>

WGA與SAG-AFTRA的AI條款,透過集體協商的強制性合約力量,為電影產業工作者與AI共存劃出明確的倫理與權利界線,且AI應用須建立在知情、同意與合理報酬的基礎上,才能真正保障創作者的勞動權益與角色定位。

AI創作的界線:USCO的《著作權與人工智慧》報告

AI創作的邊界究竟為何?隨著近年AI技術的快速發展,電影產業內部圍繞其應用所引發的焦慮與辯論愈趨激烈,對應的制度與討論也逐漸明朗。美國著作權局(US Copyright Office, USCO)自2023年起陸續發布了三份《著作權與人工智慧》(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系列報告,從法律與制度層面,釐清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保護界線。

這三份報告分別聚焦於:「數位複製品」(Digital Replicas,2024年7月發布)、「著作權」(Copyrightability,2025年1月發布)、「生成式AI訓練」(Generative AI Training,2025年5月預發布版本)。在一定程度上,這些報告回應了前述關於AI在電影產製流程中所產生的倫理爭議與創作困境。以下將聚焦這三份報告的核心觀點,梳理目前AI創作內容在制度面的保護機制與未來發展趨勢。

未經授權的數位複製品問題

USCO在第一部份「數位複製品」(Digital Replicas)報告3中<span id="13b-3r"></span>指出,AI 生成的名人或個人的聲音、肖像與影像複製品日益普及,為保護個人免於遭受AI生成之數位複製品的侵害,特別是在未經授權下使用於深偽內容(deepfake)、詐騙或網路霸凌等情境。USCO即在報告中呼籲國會制定聯邦法律,加強個人數位形象的保護。

該報告將「數位複製品」3定義為「經由數位方式創造或操控,以逼真但虛假地描繪個人的影片、圖像或音訊錄音」。換言之,無論是否由AI生成,被模擬、被複製的特定個體本人應該受到保護,而非僅針對姓名、影像或肖像等資訊的使用行為加以規範。

USCO建議,新法應涵蓋所有個人,而非僅限於名人、公眾人物或具有商業價值的身份,並至少保障至個人終身。此外,報告強調應禁止「數位複製權利」的完全轉讓,同時制定授權使用的保護措施,並要求簽署合約前須取得清楚、顯著的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未成年人之合約則須經法院核准,進而避免弱勢個體在不對等的談判中失去權利。

另外,除了保護個人免於受到未經授權的數位複製侵害外,對於利用AI模仿創作者藝術風格一事,USCO目前仍不建議將「藝術風格」(Artistic Style)納入新的立法保護範圍,理由在於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expression),而非想法(idea)或風格(style)。但是該報告亦提到,如果AI的輸出構成對原始作品的侵害,著作權法可能提供補救措施(remedies),如賠償應包括收入損失、聲譽損害等。並提到除非現有保護不足,此議題才可能被重新討論。

AI創作的著作權保護界線

USCO的第二份報告「著作權」(Copyrightability)4,則<span id="13b-4r"></span>強化了2023年推出的指引,並重申一項關鍵原則:即著作權保護係建立在「人類作者」(Human Authorship)的創意貢獻之上。根據USCO的說明,完全由AI自動生成、缺乏人類創意控制的內容,原則上不具備著作權資格。只有在人類對作品表達具有實質性創意貢獻的情況下,該作品才可能獲得著作權保護

具體來說,單純提供提示詞(prompt),即使提示很詳細、經過多次修改,或只是從AI生成的多個版本中選出一個使用,都不能視為具有創作性。這些行為本質上被比喻為「反覆擲骰子」(re-rolling the dice),並未對作品的表達進行足夠的控制。

然而,若人類透過AI進行「表意性輸入」(Expressive Inputs)明確進行創意參與,例如將自身原創的圖像或文本作為輸入,且這些表達元素在輸出結果中可被辨識,則相關部份可能受到著作權保護。以知名案例「Rose Enigma」為例,其手繪的輪廓和玫瑰花蕾的排列受著作權保護,而AI生成的部分則被排除在外。

此外,若人類對AI產出內容進行修改、編排、或重構,並在其中展現具創意的決策與表達,這些新增的創作部分也可能同樣受到保護。

<span class="g-head">AI創作的著作權保護類型</span>

<span class="caption">資料來源: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Part 2: Copyrightability, USCO、本文整理繪製</span>

整體來說,AI生成作品的著作權保護界線,取決於人類創作者是否對作品的「表達」具有主導性的創意控制,且保護範圍僅限於人類所貢獻的部分。這些判斷將視個案具體情況而定,回歸著作權法保護人類創作成果的根本精神。

AI訓練的合理使用範圍

USCO在預發布的第三份報告「生成式AI訓練」(Generative AI Training)5中<span id="13b-5r"></span>,針對生成式AI的訓練過程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報告指出,AI在訓練過程中大量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若進行複製、轉換,甚至產出與原作相似或具替代性的內容,便可能構成侵權(特別是重製權)。

對於這類使用是否能構成合理使用(fair use),目前仍無定論,須依個案判定。依據合理使用的四大標準:若AI的產出缺乏轉化性(transformativeness)4、使用具高度創意的作品、擷取作品關鍵部分、或對原創作品的市場造成損害,都將使合理使用的主張站不住腳。

USCO也明確駁斥了兩項常見說法:其一是AI訓練屬非表達性使用,其二是將AI訓練類比為人類學習。報告強調,AI生成的內容本質上具高度複製與再現能力,其訓練無法簡化視為中性的技術過程,且遠超於人類。尤其是在未經授權、大規模地用於商業目的、或使用非法來源的情境下,生成式AI訓練將難以主張合理使用,未來恐面臨潛在侵權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該報告發布正值美國國會圖書館與著作權局局長人事更迭,USCO未來政策立場是否會受政治影響,仍有待觀察。

(延伸閱讀:美國版權局發布最新AI智財權研究報告,然後局長就被川普fire了)

結語:在技術與倫理之間尋求平衡

正如本文開頭所提,奧斯卡金像獎將AI創作納入參賽資格,已透露出AI正式成為電影製作流程中的重要一環,也反映原創性、作者身份與創作倫理正面臨現行框架的挑戰。在這樣的轉折點上,產業與政策制定者正試圖找出AI應用的基本原則,並在創作模糊地帶中建構制度與共識。

從美國編劇公會(WGA)與演員工會(SAG-AFTRA)所簽訂的AI條款,到美國著作權局(USCO)對於人類創作與AI生成內容的界線釐清,都強調AI應用應建立在知情、同意與合理報酬的基礎上,並不得侵害創作者的核心角色與權益。這些規則的建立,也顯示工會與政府政策在AI應用議題上,逐步形成一致的基礎原則。

AI帶來的創新契機與潛在風險,揭示了創意工作制度長期存在的脆弱與不平等。因此,共存的概念不只是科技層面的調適,而是在不斷變動的技術環境中,能否建立一套透明、公平且具彈性的制度,重新想像人機協作的可能性,並在創新與權益保障之間取得長遠而有效的平衡。

<span id="13b-1" class="caption">1 2023 Writers Guild of America Theatrical and Television Basic Agreement. WGA.</span>
<span id="13b-2" class="caption">2  TV/ THEATRICAL CONTRACTS 2023. SAG-AFTRA.</span>
<span id="13b-3" class="caption">3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Part 1: Digital Replicas. USCO.</span>
<span id="13b-4" class="caption">4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Part 2: Copyrightability. USCO.</span>
<span id="13b-5" class="caption">5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Part 3: Generative AI Training pre-publication version. USCO.</span>

  • 基於雇傭關係的數位替身(Employment-Based Digital Replica):由演員本人參與,透過數位技術生成,使用於該演員未實際參與演出的場景中;獨立創作的數位替身(Independently-Created Digital Replica):未經演員參與,但形象、聲音清楚可辨識為特定演員,且與該演員無僱傭關係。

  • 合成演員(Synthetic Performer):由生成式AI創造的全新數位角色,其外觀和聲音可能類似真人表演者,卻不以特定自然人為原型,亦未與真人建立僱傭關係。此類角色不由真人配音,也不同於以真人為基礎的「數位替身」,並受到特定使用規範及工會協商條件所約束。

  • USCO報告與SAG-AFTRA協議對「Digital Replica」的定義略有不同:USCO報告著重於技術上逼真重現的結果(如深度偽造),強調複製的概念,故此處譯為「數位複製品」;SAG-AFTRA協議則聚焦於在特定情境中取代真人演出的功能性用途,故譯為「數位替身」。

  • 轉化性(transformativeness):是判斷合理使用(fair use)的關鍵因素之一,評估重點在於新作品是否僅取代原作的目的,或是否加入新的內容與表達,賦予原作不同的目的、意義或訊息。
    若AI的產出缺乏轉化性,例如只是單純模仿某特定風格,而非藉由戲謔、諷刺或賦予新意義來重新詮釋原作,則較難主張合理使用。此類「非轉化性使用」容易視為對原作創意表達的直接再現,進而提高構成著作權侵權的風險。

發表日期:
2025-07-31
最近更新日期:
2025-07-31
責任編輯:洪婉馨、曾資涵
責任編輯:洪婉馨

2025年4月,美國電影藝術與科學學院(Academy of Motion Picture Arts and Science,AMPAS)正式公布第98屆奧斯卡金像獎(Oscars®)的新規則:即使影片使用了生成式AI或其他數位工具,只要人類是主要的創意主體,該作品仍然具備參賽資格。學院強調,他們將根據電影的藝術成就來進行評選,而非著眼於製作所使用的技術手段。

奧斯卡獎歷來被視為電影產業的最高榮譽,這項新規定意味著,AI正式被承認為電影製作過程中重要的創作工具。這不只是對技術發展的回應,同時也象徵著文化與價值立場的轉變。

若觀察近年奧斯卡入圍與獲獎作品的技術應用,不難發現AI正扮演愈來愈關鍵的角色。例如,電影《粗獷派建築師》(The Brutalist)運用AI技術調整演員的匈牙利語口音,雖引發外界對表演真實性的疑慮,但導演Brady Corbet強調,採用AI主要是出於創作需求,尤其主演Adrien Brody憑該片於今(2025)年3月獲得奧斯卡最佳男主角,進一步讓AI技術的電影應用成為關注焦點。

另一部作品《璀璨女人夢》(Emilia Pérez)則使用了Respeecher的AI聲音複製(AI voice cloning)技術,融合演員與法國流行歌手Camille的歌聲,拓展演員的音域表現,最終獲得奧斯卡原創歌曲獎。

這些作品的獲獎,也顯示出業界對AI技術的接受度正在提升。然而,並非所有創作者都選擇擁抱AI。由Hugh Grant主演的恐怖電影《異教詭屋》(Heretic)便在片尾強調:「本片製作並未使用任何生成式AI。」這不僅是一種創作立場的表態,也反映出目前影視產業在AI應用上的多元與分歧態度。

當AI走入片場:電影創作的界線正在重寫

儘管產業內部對AI應用仍有歧見,奧斯卡此次公布的規則,在某程度上肯定了其重要價值:即生成式AI已成為電影產製流程中具代表性的技術之一。從前期概念發想到拍攝現場,再到後製編輯與特效製作,整體電影製程都可能有AI的痕跡。

例如,在前期階段,ChatGPTSudowriteFinal Draft等語言模型可用於撰寫故事大綱、設計角色對話與鋪陳劇情結構;圖像生成工具如MidjourneyDALL·E等,則常用於場景概念、角色造型或服裝設計時的視覺參考依據。拍攝階段,則著重於技術整合與虛擬場景建構,透過虛擬製作(virtual production)模擬數位場景與群眾、即時合成影像。後製階段,則可利用RunwayAdobe Premiere Pro等工具,進行影片剪輯、畫面標註與粗剪生成;視覺特效方面,則涵蓋背景移除、光影處理與特效生成,也被應用於影像修復、畫質提升與色彩校正。而動作捕捉與虛擬角色技術,則可將演員的動作轉換為3D動畫,用於危險或重複場面與數位替身(digital doubles),另外,聲音技術方面,Hummingbird-0Respeecher也能進行唇形同步(AI lip-syncing)與口音調整,拓展角色表演的可能性。 

<span class="g-head">AI在電影產製流程中的應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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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class="caption">資料來源:本文整理繪製</span>

然而,當AI全面走入片場,電影創作的界線也隨之模糊。AI確實帶來了效率與成本上的顯著優勢:它能快速生成初步劇本草稿,縮短概念發想時間,協助導演在拍攝前預視場景,甚至自動完成剪輯、調色與配音等繁瑣的後期流程。但在這波技術紅利背後,AI的應用也暴露出一連串制度與倫理層面的挑戰。

首先,是創作主體的認定問題。

AI究竟是創意輔助工具,還是在逐步取代創作者?美國獨立電影人Noam Kroll指出,雖然AI能掌握敘事結構,卻難以重現人類對情感與文化脈絡的細膩掌握。如今,AI既能作為提升效率的輔助工具、也開始參與創意實踐的情況下,使得許多創作者擔憂未來工作被取代,同時對自身作品在未經授權下被用於AI訓練而感到焦慮。究竟誰才是創作者?當創作主體的界定與著作權歸屬問題愈趨複雜,AI與人類之間的創作界線也愈加模糊。

其次,是表演者與影視從業人員的權益保障。

數位技術同時也模糊了「誰在表演」的界線,當AI生成影像、聲音或動作時,若使用演員的聲音或臉部資料,不僅可能侵犯其人格權,也衝擊了演員的勞動保障。2024年,Scarlett Johansson控訴OpenAI語音助理「Sky」模仿其在電影《雲端情人》(Her)中的聲音,隨後又有將她與其他猶太名人的肖像置於反猶太場景的深偽影片廣為流傳,使其公開呼籲政府應立法限制AI濫用。

再者,是重製的倫理與權利界線問題。

生成式AI技術背後的核心爭議,不在生成結果,而在於訓練過程是否尊重原創者權益。從剪輯、視覺特效到聲音處理,AI工具的運作基礎多依賴龐大資料庫中的圖像、音訊與影像,但這些訓練素材往往未經授權或缺乏明確來源揭露。2023年,OpenAI、Stability AI、Meta等公司即遭藝術家、作家與圖片庫業者Getty Images等集體提告,指控大型科技公司擅自使用其作品進行模型訓練,該事件也成為生成式AI發展中的重大訴訟爭議。

這些問題並非僅止於技術細節,而是直接挑戰既有的創作規則與勞動保障,若缺乏明確的規範與協議,AI可能會成為壓縮創作者空間或剝削勞動者的工具。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2023年美國編劇工會(Writers Guild of America, WGA)與演員工會(Screen Actors Guild-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levision and Radio Artists,SAG-AFTRA)相繼發起罷工,為AI帶來的衝擊提出具體訴求。這場歷時數月的集體行動,迫使資方首次正面回應AI介入創意工作的制度空缺,也為日後AI條款的訂定與著作權討論奠定基本原則與倫理討論基礎。

創作者與AI共存的倫理與權利界線:美國工會的AI條款 

編劇與AI:創作權的基礎防線

為解決創作者勞動權益所受到的潛在威脅,美國編劇工會(WGA)在2023年9月的《最低基本協議》(Minimum Basic Agreement, MBA)1中<span id="13b-1r"></span>明訂AI使用的相關條款,為編劇工作建立了明確的規範。

協議規定:AI不得用來撰寫或重寫文學素材,其生成內容也不被得被視為具有創作性的原始素材(source material)。這項條款意味著AI生成內容不能削弱人類作家在創作中的核心角色、著作認可(writer’s credit)或其潛在的著作權與利用權利(separated rights),並為編劇劃出了清楚的界限:AI只能是輔助性工具,不能取代人類編劇的創作角色。

此外,若編劇選擇在工作中使用AI工具,須取得製作公司同意,而公司不得強迫編劇使用AI。為保障知情權,製作公司也必須主動揭露所提供的素材是否為AI生成。最重要的是,工會認為應禁止將編劇作品用於訓練AI,並保留未來主張此行為違反MBA或其他法律的權利。這些規定主要是在限制資方避免濫用AI取代人力的可能,同時保障編劇的勞動權益、著作權和智慧財產權不受到侵害。

(延伸閱讀:好萊塢編劇罷工現場的場外因素:為何勞資雙方會對AI的使用限制達成共識

演員與AI:肖像與聲音的自主權

美國演員工會(SAG-AFTRA)則針對AI複製或再製演員肖像與聲音的問題,於2023年11月提出明確且細緻的條款2。<span id="13b-2r"></span>重點包括:

<div class="pad-p">・數位替身(digital replica)條款:分為「基於僱傭關係」(Employment-Based)與「獨立創作」(Independently-Created)兩種數位替身類型1,無論是哪一類,只要涉及演員可辨識的形象與聲音,均須取得其明確同意,說明用途、時效與報酬,且不得模糊不清或一次性授權取代。此外,報酬則須比照真人演出的標準,並納入重播費機制。</div>

<div class="pad-p">・合成演員(Synthetic Performer)2條款:對於生成式AI製作的虛擬角色,若其外貌或特徵明確參照特定演員,製片公司不僅需取得該演員同意,亦須與工會進行協商;若該角色原由工會演員演出,更需通知工會,並提供酬談判機會,確保演員不被虛擬角色取代而失去工作機會。</div>

<div class="pad-p">・數位變更(Digital Alteration)與背景演員的權益保障:條款中明確指出對於演員面部或聲音的後製修改,或將背景演員後製轉為主要角色,通常需要演員同意並支付相應報酬。更重要的是,條款明確禁止使用AI技術取代原本應聘僱的背景演員數量,防止製片公司以技術手段削減人力成本、破壞就業結構。</div>

WGA與SAG-AFTRA的AI條款,透過集體協商的強制性合約力量,為電影產業工作者與AI共存劃出明確的倫理與權利界線,且AI應用須建立在知情、同意與合理報酬的基礎上,才能真正保障創作者的勞動權益與角色定位。

AI創作的界線:USCO的《著作權與人工智慧》報告

AI創作的邊界究竟為何?隨著近年AI技術的快速發展,電影產業內部圍繞其應用所引發的焦慮與辯論愈趨激烈,對應的制度與討論也逐漸明朗。美國著作權局(US Copyright Office, USCO)自2023年起陸續發布了三份《著作權與人工智慧》(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系列報告,從法律與制度層面,釐清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保護界線。

這三份報告分別聚焦於:「數位複製品」(Digital Replicas,2024年7月發布)、「著作權」(Copyrightability,2025年1月發布)、「生成式AI訓練」(Generative AI Training,2025年5月預發布版本)。在一定程度上,這些報告回應了前述關於AI在電影產製流程中所產生的倫理爭議與創作困境。以下將聚焦這三份報告的核心觀點,梳理目前AI創作內容在制度面的保護機制與未來發展趨勢。

未經授權的數位複製品問題

USCO在第一部份「數位複製品」(Digital Replicas)報告3中<span id="13b-3r"></span>指出,AI 生成的名人或個人的聲音、肖像與影像複製品日益普及,為保護個人免於遭受AI生成之數位複製品的侵害,特別是在未經授權下使用於深偽內容(deepfake)、詐騙或網路霸凌等情境。USCO即在報告中呼籲國會制定聯邦法律,加強個人數位形象的保護。

該報告將「數位複製品」3定義為「經由數位方式創造或操控,以逼真但虛假地描繪個人的影片、圖像或音訊錄音」。換言之,無論是否由AI生成,被模擬、被複製的特定個體本人應該受到保護,而非僅針對姓名、影像或肖像等資訊的使用行為加以規範。

USCO建議,新法應涵蓋所有個人,而非僅限於名人、公眾人物或具有商業價值的身份,並至少保障至個人終身。此外,報告強調應禁止「數位複製權利」的完全轉讓,同時制定授權使用的保護措施,並要求簽署合約前須取得清楚、顯著的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未成年人之合約則須經法院核准,進而避免弱勢個體在不對等的談判中失去權利。

另外,除了保護個人免於受到未經授權的數位複製侵害外,對於利用AI模仿創作者藝術風格一事,USCO目前仍不建議將「藝術風格」(Artistic Style)納入新的立法保護範圍,理由在於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expression),而非想法(idea)或風格(style)。但是該報告亦提到,如果AI的輸出構成對原始作品的侵害,著作權法可能提供補救措施(remedies),如賠償應包括收入損失、聲譽損害等。並提到除非現有保護不足,此議題才可能被重新討論。

AI創作的著作權保護界線

USCO的第二份報告「著作權」(Copyrightability)4,則<span id="13b-4r"></span>強化了2023年推出的指引,並重申一項關鍵原則:即著作權保護係建立在「人類作者」(Human Authorship)的創意貢獻之上。根據USCO的說明,完全由AI自動生成、缺乏人類創意控制的內容,原則上不具備著作權資格。只有在人類對作品表達具有實質性創意貢獻的情況下,該作品才可能獲得著作權保護

具體來說,單純提供提示詞(prompt),即使提示很詳細、經過多次修改,或只是從AI生成的多個版本中選出一個使用,都不能視為具有創作性。這些行為本質上被比喻為「反覆擲骰子」(re-rolling the dice),並未對作品的表達進行足夠的控制。

然而,若人類透過AI進行「表意性輸入」(Expressive Inputs)明確進行創意參與,例如將自身原創的圖像或文本作為輸入,且這些表達元素在輸出結果中可被辨識,則相關部份可能受到著作權保護。以知名案例「Rose Enigma」為例,其手繪的輪廓和玫瑰花蕾的排列受著作權保護,而AI生成的部分則被排除在外。

此外,若人類對AI產出內容進行修改、編排、或重構,並在其中展現具創意的決策與表達,這些新增的創作部分也可能同樣受到保護。

<span class="g-head">AI創作的著作權保護類型</span>

<span class="caption">資料來源: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Part 2: Copyrightability, USCO、本文整理繪製</span>

整體來說,AI生成作品的著作權保護界線,取決於人類創作者是否對作品的「表達」具有主導性的創意控制,且保護範圍僅限於人類所貢獻的部分。這些判斷將視個案具體情況而定,回歸著作權法保護人類創作成果的根本精神。

AI訓練的合理使用範圍

USCO在預發布的第三份報告「生成式AI訓練」(Generative AI Training)5中<span id="13b-5r"></span>,針對生成式AI的訓練過程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報告指出,AI在訓練過程中大量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若進行複製、轉換,甚至產出與原作相似或具替代性的內容,便可能構成侵權(特別是重製權)。

對於這類使用是否能構成合理使用(fair use),目前仍無定論,須依個案判定。依據合理使用的四大標準:若AI的產出缺乏轉化性(transformativeness)4、使用具高度創意的作品、擷取作品關鍵部分、或對原創作品的市場造成損害,都將使合理使用的主張站不住腳。

USCO也明確駁斥了兩項常見說法:其一是AI訓練屬非表達性使用,其二是將AI訓練類比為人類學習。報告強調,AI生成的內容本質上具高度複製與再現能力,其訓練無法簡化視為中性的技術過程,且遠超於人類。尤其是在未經授權、大規模地用於商業目的、或使用非法來源的情境下,生成式AI訓練將難以主張合理使用,未來恐面臨潛在侵權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該報告發布正值美國國會圖書館與著作權局局長人事更迭,USCO未來政策立場是否會受政治影響,仍有待觀察。

(延伸閱讀:美國版權局發布最新AI智財權研究報告,然後局長就被川普fire了)

結語:在技術與倫理之間尋求平衡

正如本文開頭所提,奧斯卡金像獎將AI創作納入參賽資格,已透露出AI正式成為電影製作流程中的重要一環,也反映原創性、作者身份與創作倫理正面臨現行框架的挑戰。在這樣的轉折點上,產業與政策制定者正試圖找出AI應用的基本原則,並在創作模糊地帶中建構制度與共識。

從美國編劇公會(WGA)與演員工會(SAG-AFTRA)所簽訂的AI條款,到美國著作權局(USCO)對於人類創作與AI生成內容的界線釐清,都強調AI應用應建立在知情、同意與合理報酬的基礎上,並不得侵害創作者的核心角色與權益。這些規則的建立,也顯示工會與政府政策在AI應用議題上,逐步形成一致的基礎原則。

AI帶來的創新契機與潛在風險,揭示了創意工作制度長期存在的脆弱與不平等。因此,共存的概念不只是科技層面的調適,而是在不斷變動的技術環境中,能否建立一套透明、公平且具彈性的制度,重新想像人機協作的可能性,並在創新與權益保障之間取得長遠而有效的平衡。

<span id="13b-1" class="caption">1 2023 Writers Guild of America Theatrical and Television Basic Agreement. WGA.</span>
<span id="13b-2" class="caption">2  TV/ THEATRICAL CONTRACTS 2023. SAG-AFTRA.</span>
<span id="13b-3" class="caption">3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Part 1: Digital Replicas. USCO.</span>
<span id="13b-4" class="caption">4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Part 2: Copyrightability. USCO.</span>
<span id="13b-5" class="caption">5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Part 3: Generative AI Training pre-publication version. USCO.</span>

  • 基於雇傭關係的數位替身(Employment-Based Digital Replica):由演員本人參與,透過數位技術生成,使用於該演員未實際參與演出的場景中;獨立創作的數位替身(Independently-Created Digital Replica):未經演員參與,但形象、聲音清楚可辨識為特定演員,且與該演員無僱傭關係。

  • 合成演員(Synthetic Performer):由生成式AI創造的全新數位角色,其外觀和聲音可能類似真人表演者,卻不以特定自然人為原型,亦未與真人建立僱傭關係。此類角色不由真人配音,也不同於以真人為基礎的「數位替身」,並受到特定使用規範及工會協商條件所約束。

  • USCO報告與SAG-AFTRA協議對「Digital Replica」的定義略有不同:USCO報告著重於技術上逼真重現的結果(如深度偽造),強調複製的概念,故此處譯為「數位複製品」;SAG-AFTRA協議則聚焦於在特定情境中取代真人演出的功能性用途,故譯為「數位替身」。

  • 轉化性(transformativeness):是判斷合理使用(fair use)的關鍵因素之一,評估重點在於新作品是否僅取代原作的目的,或是否加入新的內容與表達,賦予原作不同的目的、意義或訊息。
    若AI的產出缺乏轉化性,例如只是單純模仿某特定風格,而非藉由戲謔、諷刺或賦予新意義來重新詮釋原作,則較難主張合理使用。此類「非轉化性使用」容易視為對原作創意表達的直接再現,進而提高構成著作權侵權的風險。

發表日期:
2025-07-31
最近更新日期:
2025-07-31
責任編輯:洪婉馨、曾資涵
文章作者
蕭亦庭
紅茶控,持續關注媒體、政策與平台生態,嘗試在看似平凡的變動裡,讀懂更深的脈絡。
蕭亦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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