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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音樂著作權利該歸誰?

產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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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音樂著作權利該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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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娛樂內容需求大幅度增加,供應商也面臨音效、配樂以及音樂等各種製作需求,在成本壓力之下,部分業者期望透過AI技術,快速生產可使用的音樂。然而隨著AI音樂製作逐漸開展,也進而引發著作權爭議。

AI相關權利利用,以提供經濟誘因為主的著作權、鄰接權¹、資料庫權為最常被討論。針對AI技術使用對作品著作權認定所造成的影響,歐盟在reCreating Europe計畫中從法律層面探討AI對音樂領域的挑戰,歐盟委員會著作權部門今(2022)年3月出版《Study on copyright and new technologies - Copyright data managemen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²對現行在歐盟著作權法框架下亦有較完整論述,可供借鏡。
<span class="caption">1 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s)是指表演家、錄音著作之製作人及傳播機構等所享有類似著作權之權利,其與著作權相鄰接。以表演為例,若表演他人創作之詞曲,表演者對於表演片段錄影享有鄰接權。惟目前我國無明文規定鄰接權,由著作權法保護之。</span>
<span class="caption">2 報告名原文為《Study on copyright and new technologies Copyright data managemen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此文探討報告中歐盟現有著作權架構下AI科技與著作權利用議題。</span>

<span class="g-head">內容製作導入AI之輸入/輸出過程示意</span>

AI技術參與製作的作品著作權與保護

TDM(Text and Data Mining,文字與資料探勘)³是訓練AI的重要階段。歐盟的「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Directive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 為科學研究等因素訂定TDM例外條款,但仍受定義範圍等因素影響,難以適用各式AI工具。且TDM執行通常沒有事先知會權利人,以致難以核實TDM過程是否遵守著作權人的專屬權利。
<span class="caption">3 定義為在分析數位形式的文本和數據,以輸出包括但不限於模式、趨勢和相關性資訊的任何自動分析技術。目前歐盟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中的TDM例外條款尚未生效。</span>

另外,權利人可藉著作人格權反對作品輸入至資料庫;如獲得許可,其權利所有人應享有著作財產權保護。在AI輸出過程,特別是複製或萃取行為,應取得權利所有人的同意。AI使用受保護內容來訓練演算製作許多副本,開發者或用戶必須清除權利或依靠豁免來避免侵犯專屬權。從功能的角度來看,其可被視為AI模型建構的一部分而非複製,且資料庫受到資料庫特殊權利保護,其中一種權利——擷取權(Extraction of Right)可保護資料擷取與再利用等的類似挪用行為,因此資料庫投資人或使用者不論在建立、使用資料庫進而獲得投資回報或報酬時,都能受到擷取權保護。

著作人格權方面,細究歐盟法律規定,軟體與資料庫的作者分屬各自創建者,然而以著作人格權為著作權保護重點的法律架構下,作者會被認定為創作、構思和執行作品的自然人。當前從AI音樂輸出中難判斷音樂是如何創作,這可能造成音樂製作者試圖隱瞞參與的AI工具,甚至錯誤地將AI自主生產的作品,認定其創作者為人類並要求著作權保護。另一個有關音樂創作的爭議是部分AI產出類似特定創作者或風格作品,卻無可辨別受保護元素,亦可能對權利人收入產生影響。然而特定風格是抽象元素,原則上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除此之外,由AI輔助部分創作的作品是否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可能取決於創作性多少而定。

資訊透明度也是爭議之一。雖然某些AI開發者自願標記製作資訊,但開發者可能會隱藏參與創作的AI軟體資訊,因此「何種作品應被標記為AI製作」將成課題。其次,多種數據法規並存可能會交互影響,例如歐盟以各種措施促進數據共享、數據應用軟體創新,以及數據基礎設施開發,但其他類型監管措施可能會限制數據共享和處理。

在AI創作與人類原創之權利間取得平衡

就各國著作權法共同遵從的《關於文學及藝術的著作物保護之伯恩公約》⁴與該公約成立的歷史背景來看,似乎只有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才能被視為作者,且原創性要求已存在於各國的著作權法當中。然而AI透過大量「學習思考」再輸出產品被視為複製,人類同樣也是透過大量學習知名作詞、作曲家作品再轉化,而創作出作品並受到保護。因此當AI能夠創造經濟效益,其經濟誘因可能有保護必要,以避免AI開發商或用戶經濟損失。
<span class="caption">4 公約原名為《Convention de Berne pour la protection des oeuvres littéraires et artistiques》。</span>

當AI輔助創作,人類參與程度將影響AI作品被判定為可受著作權保護的關鍵之一。檢視當前社會與娛樂發展,各國多鼓勵業者投入AI與資料庫的開發,故如果能更明確制定AI作品權利範圍,例如提供不同類型的權利保護等,將能有效激勵業者投資AI領域。惟現行著作權法就AI創作尚無合理的權利分配模式,有時會與資料庫、數據利用等相關法律牴觸,因此未來制定規範應避免AI領域發展影響原創作品的著作權。

發表日期:
2022-10-31
最近更新日期:
2024-05-31
責任編輯:洪婉馨、曾資涵

隨著娛樂內容需求大幅度增加,供應商也面臨音效、配樂以及音樂等各種製作需求,在成本壓力之下,部分業者期望透過AI技術,快速生產可使用的音樂。然而隨著AI音樂製作逐漸開展,也進而引發著作權爭議。

AI相關權利利用,以提供經濟誘因為主的著作權、鄰接權¹、資料庫權為最常被討論。針對AI技術使用對作品著作權認定所造成的影響,歐盟在reCreating Europe計畫中從法律層面探討AI對音樂領域的挑戰,歐盟委員會著作權部門今(2022)年3月出版《Study on copyright and new technologies - Copyright data managemen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²對現行在歐盟著作權法框架下亦有較完整論述,可供借鏡。
<span class="caption">1 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s)是指表演家、錄音著作之製作人及傳播機構等所享有類似著作權之權利,其與著作權相鄰接。以表演為例,若表演他人創作之詞曲,表演者對於表演片段錄影享有鄰接權。惟目前我國無明文規定鄰接權,由著作權法保護之。</span>
<span class="caption">2 報告名原文為《Study on copyright and new technologies Copyright data managemen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此文探討報告中歐盟現有著作權架構下AI科技與著作權利用議題。</span>

<span class="g-head">內容製作導入AI之輸入/輸出過程示意</span>

AI技術參與製作的作品著作權與保護

TDM(Text and Data Mining,文字與資料探勘)³是訓練AI的重要階段。歐盟的「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Directive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 為科學研究等因素訂定TDM例外條款,但仍受定義範圍等因素影響,難以適用各式AI工具。且TDM執行通常沒有事先知會權利人,以致難以核實TDM過程是否遵守著作權人的專屬權利。
<span class="caption">3 定義為在分析數位形式的文本和數據,以輸出包括但不限於模式、趨勢和相關性資訊的任何自動分析技術。目前歐盟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中的TDM例外條款尚未生效。</span>

另外,權利人可藉著作人格權反對作品輸入至資料庫;如獲得許可,其權利所有人應享有著作財產權保護。在AI輸出過程,特別是複製或萃取行為,應取得權利所有人的同意。AI使用受保護內容來訓練演算製作許多副本,開發者或用戶必須清除權利或依靠豁免來避免侵犯專屬權。從功能的角度來看,其可被視為AI模型建構的一部分而非複製,且資料庫受到資料庫特殊權利保護,其中一種權利——擷取權(Extraction of Right)可保護資料擷取與再利用等的類似挪用行為,因此資料庫投資人或使用者不論在建立、使用資料庫進而獲得投資回報或報酬時,都能受到擷取權保護。

著作人格權方面,細究歐盟法律規定,軟體與資料庫的作者分屬各自創建者,然而以著作人格權為著作權保護重點的法律架構下,作者會被認定為創作、構思和執行作品的自然人。當前從AI音樂輸出中難判斷音樂是如何創作,這可能造成音樂製作者試圖隱瞞參與的AI工具,甚至錯誤地將AI自主生產的作品,認定其創作者為人類並要求著作權保護。另一個有關音樂創作的爭議是部分AI產出類似特定創作者或風格作品,卻無可辨別受保護元素,亦可能對權利人收入產生影響。然而特定風格是抽象元素,原則上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除此之外,由AI輔助部分創作的作品是否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可能取決於創作性多少而定。

資訊透明度也是爭議之一。雖然某些AI開發者自願標記製作資訊,但開發者可能會隱藏參與創作的AI軟體資訊,因此「何種作品應被標記為AI製作」將成課題。其次,多種數據法規並存可能會交互影響,例如歐盟以各種措施促進數據共享、數據應用軟體創新,以及數據基礎設施開發,但其他類型監管措施可能會限制數據共享和處理。

在AI創作與人類原創之權利間取得平衡

就各國著作權法共同遵從的《關於文學及藝術的著作物保護之伯恩公約》⁴與該公約成立的歷史背景來看,似乎只有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才能被視為作者,且原創性要求已存在於各國的著作權法當中。然而AI透過大量「學習思考」再輸出產品被視為複製,人類同樣也是透過大量學習知名作詞、作曲家作品再轉化,而創作出作品並受到保護。因此當AI能夠創造經濟效益,其經濟誘因可能有保護必要,以避免AI開發商或用戶經濟損失。
<span class="caption">4 公約原名為《Convention de Berne pour la protection des oeuvres littéraires et artistiques》。</span>

當AI輔助創作,人類參與程度將影響AI作品被判定為可受著作權保護的關鍵之一。檢視當前社會與娛樂發展,各國多鼓勵業者投入AI與資料庫的開發,故如果能更明確制定AI作品權利範圍,例如提供不同類型的權利保護等,將能有效激勵業者投資AI領域。惟現行著作權法就AI創作尚無合理的權利分配模式,有時會與資料庫、數據利用等相關法律牴觸,因此未來制定規範應避免AI領域發展影響原創作品的著作權。

發表日期:
2022-10-31
最近更新日期:
2024-05-31
責任編輯:洪婉馨、曾資涵
文章作者
作者
張祐嘉
喜歡的事沒有邊際,音樂從古典聽到獨立,文字從小說看到電話簿,唯一不變的真愛就是感官被衝擊。
張祐嘉
喜歡的事沒有邊際,音樂從古典聽到獨立,文字從小說看到電話簿,唯一不變的真愛就是感官被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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