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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必需品還是奢侈品? 各國圖書定價制案例探討

產業研究

是必需品還是奢侈品? 各國圖書定價制案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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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定價制」(Fixed Book Price)是一項規定圖書在約定時間內按照固定價格銷售,不得打折或降價的制度。此制度的核心理論在於不單將圖書視為一般商品,而是文化傳承的載體。此制度的目的在於維護圖書的價值,強調圖書作為文化資產的意義,適度地保障文化傳播不過度受市場價格競爭的影響。

圖書定價制設立的另一個目的在於維繫作者、出版社及書店的獲利空間,以此創造一個具有多樣圖書及多元書店的市場生態。目前全球約有20多個國家實行圖書定價制,然而,這些國家在規範上採取的方式各有不同。

根據歐洲與國際書商協會(European and International Booksellers Federation,EIBF)2022年報導,以立法強制實施圖書定價制的國家包含法國、德國、葡萄牙、西班牙、奧地利、義大利及荷蘭等,歐洲以外的國家則有阿根廷、日本和韓國等。而挪威和匈牙利則是透過貿易協定(trade agreement)的方式進行規範,也就是說書商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享有不同程度的折扣。另一方面,像英國、美國、拉脫維亞、瑞典和芬蘭等國家則將圖書的價格交由市場的供需決定,認為圖書定價制度違反了自由市場經濟的原則,且強制定價可能帶來銷量下跌的風險。

然而,即使採用的定價規範相同,不同國家在規範的時長、折扣率和適用圖書形式上仍有所差異,實施方式和程度也各有不同。此外,不同國家的市場結構、消費習慣等因素也會對圖書定價制度在各國的成效產生不同的影響。因此,本文將針對幾個國家圖書定價政策的案例進行分析。


歐洲案例:法國

法國是最早實施圖書定價制的歐洲國家之一,且其出版產業至今持仍保持蓬勃和健康的發展。1981年,法國通過了以當時法國文化部長雅克.朗(Jacques Lang)命名的《朗恩法》(la loi sur le prix unique du livre,簡稱la loi Lang)。據這項法律,新書出版後的兩年內通路不得對出版社所定價格打超過5%的折扣,且適用範圍包括進口圖書。隨著數位出版的崛起,法國在2010年將數位出版品納入《朗恩法》的適用範圍。在2014年,法國政府甚至立法禁止以美國網路平台亞馬遜(Amazon)為首的網路通路提供折扣書籍的免運服務。

法國政府多次大舉立法其目的皆出於「文化例外論」(cultural exceptionalism)的理念,此理念認為文化具有獨特的價值,並在特定領域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因而應該受到特殊對待或保護,以確保繼續繁榮和保存獨特性。套用到圖書上來說,法國相信圖書的影響力遠超一般商品的範疇,不應僅被視為商業產品,也因此應不受市場機制的影響。

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2021年全球出版業》報告統計,法國在該年度的出版品種數多達109,480種,名列全球出版種數大國前五名,並且出版種數在2020年至2021年間增長量最高,達到12.5%。值得一提的是,相較於取消「淨價圖書協議」(Net Book Agreement)後於十年間倒閉了三成獨立書店的英國,以及在自由市場競爭下獨立書店急速萎縮的美國相比,至今擁有超過3,500家獨立書店的法國被視為圖書定價制範例的模範生。


歐洲案例:德國

與法國理念相同的德國也將圖書視為一種文化資產,認為其文化價值超越商業價值,因此不應完全受市場供需的支配。德國甚至將圖書歸類為民生必需品,在疫情期間允許書店偕同超市和花店等民生服務商一同維持開放。

然而與法國不同的是,德國沒有一開始就立法而是在1888年先通過書業協會(Börsenverein des Deutschen Buchhandels)的民間力量達成全國統一圖書定價制的推行,且此協議持續了約100多年,直到2002年政府才正式制定具有強制性和法定效力的《圖書定價法》(Buchpreisbindungsgesetz)。此法案除了賦予出版社決定圖書最低銷售價格的權力外,更禁止通路在新書上市的18個月內予以任何形式的折扣。德國政府認為制定圖書定價制的宗旨不是為了避免市場競爭,反倒是為了維護競爭的多元性。《圖書定價法》的實施也確保了德國圖書種類的多樣性,從WIPO《2021年全球出版業》調查可知,德國當年度的出版品種數達71,640種,在歐盟國中排名第四,且是全球國家級資料庫藏書量最高的國家(41萬3,158冊)。

拉美案例:墨西哥

不過,圖書定價制並非在每個國家都取得良好的成效。2008年,墨西哥政府原本希望透過制定《閱讀和圖書促進法》(la Ley para el Fomento de la Lectura y el Libro en México)來搶救因折扣戰和通膨而面臨倒閉潮的書店產業。然而,由於沒有設立違法的相關制裁機制和監督機關,導致許多通路持續販售折扣書籍,變相使守法的通路因為損失而「受罰」。墨西哥政府在制裁機制上的疏漏使該法淪為「毫無用處,純粹裝飾性,而且難以實施」的存在。

根據Publishing Perspectives於2013年的報導,墨西哥UNESCO機構CERLALC( Centro Regional para el Fomento del Libro en América Latina y el Caribe)的調查指出,墨西哥在過去15年間倒閉了約30%的書店。而墨西哥出版協會副主席馬塞洛.烏里韋(Marcelo Uribe)也曾表示「未曾有一個國家,在設立此法的時候犯了放任折扣的同時又實施固定價格的荒謬錯誤。所有有效的圖書定價制都源於一項明確且堅定的初衷,即為圖書、書店爭取更多機會,也為讀者提供更平等、多元的選擇。」

從墨西哥的案例可以看出,想在維持市場機制運作的同時又維護圖書的文化價值是一項極具困難的任務,若沒有明確設立違法相關的制裁機制和監督機關,只會削弱定價制度的效力,反過來使守法的通路及出版社與小型書店一樣面臨競爭劣勢。

西亞案例:以色列

2012年,以色列的新興書店與老牌書店為搶攻市場占比爆發折扣大戰,為解決連鎖書店的雙寡頭壟斷問題,以色列政府在2014年通過了《保護以色列文學與作者法》。該法案規定,新書上市的首18個月內不得以折扣形式販售,這也包含買一送一等變相優惠。18個月後,通路則需先與出版社協商折扣範圍才能販售折扣圖書。此外,該法也規範給作家的最低版稅:前6,000本書銷售(減去VAT增值稅)的版稅為8%,之後為10%。以色列政府盼透過這項法案保護該國的文學創作,培育作者,維護以色列文壇的多元性。

然而,這個定價制度在實施後遭遇了一些問題。由於再版童書不受圖書定價制的規範,出版社大量投入經典書籍的再版,並透過懷舊感吸引父母購買。這導致新銳作家或新出版書籍的銷量大幅下滑40%至60%,整體出版市場的銷售也因此下跌近20%。這使原定實施三年的以色列圖書定價制,在短短一年後,因遭到各界批評「與設立初衷背道而馳」,而在2016年的9月便被提前廢除。從以色列的例子可見,圖書定價制的實施需要經過各方的慎重考慮,並在文化價值與市場機制間找到一個平衡點,以避免產生出版業者集中再版舊書,反而戕害新書出版數量的情形。

根據上述幾個國家的案例可知,在實施圖書定價制時,平衡文化價值和市場機制之間的衝突、並尋找合適的方法來監督和執行制度尤為重要。政府、出版社、作家、書店、通路以及其他相關利益者對於圖書之定義的共識是決定圖書定價制成功與否的關鍵之一。圖書該被視為價值大於價格的「必需品」,還是價格大於價值的「奢侈品」,端視每個國家對於維護文化資產、促進文化多元發展的整體目標為何了。

最近更新日期:
2024-03-31
責任編輯:洪婉馨、曾資涵

「圖書定價制」(Fixed Book Price)是一項規定圖書在約定時間內按照固定價格銷售,不得打折或降價的制度。此制度的核心理論在於不單將圖書視為一般商品,而是文化傳承的載體。此制度的目的在於維護圖書的價值,強調圖書作為文化資產的意義,適度地保障文化傳播不過度受市場價格競爭的影響。

圖書定價制設立的另一個目的在於維繫作者、出版社及書店的獲利空間,以此創造一個具有多樣圖書及多元書店的市場生態。目前全球約有20多個國家實行圖書定價制,然而,這些國家在規範上採取的方式各有不同。

根據歐洲與國際書商協會(European and International Booksellers Federation,EIBF)2022年報導,以立法強制實施圖書定價制的國家包含法國、德國、葡萄牙、西班牙、奧地利、義大利及荷蘭等,歐洲以外的國家則有阿根廷、日本和韓國等。而挪威和匈牙利則是透過貿易協定(trade agreement)的方式進行規範,也就是說書商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享有不同程度的折扣。另一方面,像英國、美國、拉脫維亞、瑞典和芬蘭等國家則將圖書的價格交由市場的供需決定,認為圖書定價制度違反了自由市場經濟的原則,且強制定價可能帶來銷量下跌的風險。

然而,即使採用的定價規範相同,不同國家在規範的時長、折扣率和適用圖書形式上仍有所差異,實施方式和程度也各有不同。此外,不同國家的市場結構、消費習慣等因素也會對圖書定價制度在各國的成效產生不同的影響。因此,本文將針對幾個國家圖書定價政策的案例進行分析。


歐洲案例:法國

法國是最早實施圖書定價制的歐洲國家之一,且其出版產業至今持仍保持蓬勃和健康的發展。1981年,法國通過了以當時法國文化部長雅克.朗(Jacques Lang)命名的《朗恩法》(la loi sur le prix unique du livre,簡稱la loi Lang)。據這項法律,新書出版後的兩年內通路不得對出版社所定價格打超過5%的折扣,且適用範圍包括進口圖書。隨著數位出版的崛起,法國在2010年將數位出版品納入《朗恩法》的適用範圍。在2014年,法國政府甚至立法禁止以美國網路平台亞馬遜(Amazon)為首的網路通路提供折扣書籍的免運服務。

法國政府多次大舉立法其目的皆出於「文化例外論」(cultural exceptionalism)的理念,此理念認為文化具有獨特的價值,並在特定領域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因而應該受到特殊對待或保護,以確保繼續繁榮和保存獨特性。套用到圖書上來說,法國相信圖書的影響力遠超一般商品的範疇,不應僅被視為商業產品,也因此應不受市場機制的影響。

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2021年全球出版業》報告統計,法國在該年度的出版品種數多達109,480種,名列全球出版種數大國前五名,並且出版種數在2020年至2021年間增長量最高,達到12.5%。值得一提的是,相較於取消「淨價圖書協議」(Net Book Agreement)後於十年間倒閉了三成獨立書店的英國,以及在自由市場競爭下獨立書店急速萎縮的美國相比,至今擁有超過3,500家獨立書店的法國被視為圖書定價制範例的模範生。


歐洲案例:德國

與法國理念相同的德國也將圖書視為一種文化資產,認為其文化價值超越商業價值,因此不應完全受市場供需的支配。德國甚至將圖書歸類為民生必需品,在疫情期間允許書店偕同超市和花店等民生服務商一同維持開放。

然而與法國不同的是,德國沒有一開始就立法而是在1888年先通過書業協會(Börsenverein des Deutschen Buchhandels)的民間力量達成全國統一圖書定價制的推行,且此協議持續了約100多年,直到2002年政府才正式制定具有強制性和法定效力的《圖書定價法》(Buchpreisbindungsgesetz)。此法案除了賦予出版社決定圖書最低銷售價格的權力外,更禁止通路在新書上市的18個月內予以任何形式的折扣。德國政府認為制定圖書定價制的宗旨不是為了避免市場競爭,反倒是為了維護競爭的多元性。《圖書定價法》的實施也確保了德國圖書種類的多樣性,從WIPO《2021年全球出版業》調查可知,德國當年度的出版品種數達71,640種,在歐盟國中排名第四,且是全球國家級資料庫藏書量最高的國家(41萬3,158冊)。

拉美案例:墨西哥

不過,圖書定價制並非在每個國家都取得良好的成效。2008年,墨西哥政府原本希望透過制定《閱讀和圖書促進法》(la Ley para el Fomento de la Lectura y el Libro en México)來搶救因折扣戰和通膨而面臨倒閉潮的書店產業。然而,由於沒有設立違法的相關制裁機制和監督機關,導致許多通路持續販售折扣書籍,變相使守法的通路因為損失而「受罰」。墨西哥政府在制裁機制上的疏漏使該法淪為「毫無用處,純粹裝飾性,而且難以實施」的存在。

根據Publishing Perspectives於2013年的報導,墨西哥UNESCO機構CERLALC( Centro Regional para el Fomento del Libro en América Latina y el Caribe)的調查指出,墨西哥在過去15年間倒閉了約30%的書店。而墨西哥出版協會副主席馬塞洛.烏里韋(Marcelo Uribe)也曾表示「未曾有一個國家,在設立此法的時候犯了放任折扣的同時又實施固定價格的荒謬錯誤。所有有效的圖書定價制都源於一項明確且堅定的初衷,即為圖書、書店爭取更多機會,也為讀者提供更平等、多元的選擇。」

從墨西哥的案例可以看出,想在維持市場機制運作的同時又維護圖書的文化價值是一項極具困難的任務,若沒有明確設立違法相關的制裁機制和監督機關,只會削弱定價制度的效力,反過來使守法的通路及出版社與小型書店一樣面臨競爭劣勢。

西亞案例:以色列

2012年,以色列的新興書店與老牌書店為搶攻市場占比爆發折扣大戰,為解決連鎖書店的雙寡頭壟斷問題,以色列政府在2014年通過了《保護以色列文學與作者法》。該法案規定,新書上市的首18個月內不得以折扣形式販售,這也包含買一送一等變相優惠。18個月後,通路則需先與出版社協商折扣範圍才能販售折扣圖書。此外,該法也規範給作家的最低版稅:前6,000本書銷售(減去VAT增值稅)的版稅為8%,之後為10%。以色列政府盼透過這項法案保護該國的文學創作,培育作者,維護以色列文壇的多元性。

然而,這個定價制度在實施後遭遇了一些問題。由於再版童書不受圖書定價制的規範,出版社大量投入經典書籍的再版,並透過懷舊感吸引父母購買。這導致新銳作家或新出版書籍的銷量大幅下滑40%至60%,整體出版市場的銷售也因此下跌近20%。這使原定實施三年的以色列圖書定價制,在短短一年後,因遭到各界批評「與設立初衷背道而馳」,而在2016年的9月便被提前廢除。從以色列的例子可見,圖書定價制的實施需要經過各方的慎重考慮,並在文化價值與市場機制間找到一個平衡點,以避免產生出版業者集中再版舊書,反而戕害新書出版數量的情形。

根據上述幾個國家的案例可知,在實施圖書定價制時,平衡文化價值和市場機制之間的衝突、並尋找合適的方法來監督和執行制度尤為重要。政府、出版社、作家、書店、通路以及其他相關利益者對於圖書之定義的共識是決定圖書定價制成功與否的關鍵之一。圖書該被視為價值大於價格的「必需品」,還是價格大於價值的「奢侈品」,端視每個國家對於維護文化資產、促進文化多元發展的整體目標為何了。

最近更新日期:
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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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其安
西洋藝術史背景,喜歡電影、視覺藝術、翻譯文學、倉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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